近日,烟台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烟台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明晰研学实践基地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确定与发布、运行与管理等方面要求。
烟台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开展,切实发挥研学实践在培养中小学生集体观念、生活技能、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研学实践基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发〔2020〕3 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市级研学实践基地是指经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评议认定,以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国情、国防科工和自然生态教育为主要内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具有较好引领示范作用的各类教育基地、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文化场馆、大型公共设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等。
第三条 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市级研学实践基地的管理;各区市教育行政、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研学实践基地申报单位的评估、推荐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市教育行政、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指导区域内研学实践基地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市级研学实践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主要范围为: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命名的各类教育基地、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生态保护区、动植物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市级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劳动基地和研学旅行基地,区市级及以上设立的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艺制作坊等;上述单位申报市级研学实践基地需具有鲜明特色,在本区市、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示范意义;
(三)正式运行2年以上,累计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5000人次;
(四)具备符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主题,能够开设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学习目标明确、主题特色鲜明、课程资源丰富、质量较高的适合中小学不同学段学生的研学实践课程;
(五)配备研学实践教育专员,负责对接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配备专业研学实践指导老师,能够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
(六)接待能力较好,原则上能够同时容纳150人以上中小学生参加活动,能为中小学生集体研学实践活动开辟“绿色通道”;区位条件好,交通、食宿、医疗便利;
(七)研学实践门票价格要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研学实践收费项目要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
(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完备,安全设施设备运作良好,整体通过消防验收,近3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九)开设有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常态化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内容、适宜对象、联系方式等信息;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申报市级研学实践营地,除了须符合市级研学实践基地的十项申报条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完备,环境整洁、卫生良好,能够满足正常安全运行,有一定活动场所,能够至少同时接待300名以上学生集中食宿;所在地交通便利,能够满足开展研学实践教育交通需求;内部具备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周边有医院;内部有安全措施和保障能力,有安全警示标志、有专门的安全应急通道,有24小时、无死角的监控系统,有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有应急预案,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二)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备,能够落实专门机构负责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公开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有从事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专业队伍,能够设计规划不同主题、不同学段、与学校教育内容衔接的研学实践课程和线路,能够组织中小学生集体研学实践。
(三)教育资源丰富,周边有若干研学实践基地,能够满足学生2-5天开展研学实践教育的需求。
第六条 市级研学实践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综合考虑各地研学实践现状、生源、教育资源等情况确定各区市推荐名额。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受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分配限额内向市教育局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区市教育、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意见;
(二)基地研学课程方案;
(三)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四)能够证明满足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确定与发布
第十条 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联合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条件,综合采取材料评审、现场勘查或第三方机构测评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议,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局提出,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认定为市级研学实践基地(或营地)。
第十三条 推荐申报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优先从市级研学实践基地(或营地)中推荐。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研学实践基地在被认定后及有效管理期内可挂“烟台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或营地)”牌子(式样规格见附件)。
第十五条 市级研学实践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积极承接开展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市级研学实践基地应加强课程开发与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加强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新开发课程要在所在地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级研学实践基地应强化财务规范管理,有可靠资金来源,能够保障日常运转。实行收费的项目,应取得物价部门许可,且对研学旅行学生实行最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市级研学实践基地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对研学实践基地总结材料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九条 市级研学实践基地实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3年。一期届满,基地申请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进入下一个管理周期;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条 管理期内,市级研学实践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示,进行1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称号;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一)运行不规范,1年内学生、家长、学校满意度低于80%的;
(二)原则上1年内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数量少于3000人次的;
(三)课程开发数量较少,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研学需要的;
(四)不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材料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给予警示的。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期内,市级研学实践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称号的;
(二)已不符合基地准入条件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原因必须退出的。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研学实践基地,并相应核减区市推荐名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研学实践(旅行)基地(营地)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年度审核和周期管理,管理期自认定为市级研学实践基地日期起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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