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研学基地、景区企业的发展,为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引导双方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
实地勘验事故发生现场
为详细了解案情,承办法官特地到问梅村景区查看事故发生现场,实地勘验游乐设施安全保障系数,并向带班老师了解事故发生经过。
调解中,研学基地认为,其与景区是合作关系,事故发生在景区,与基地无关系,基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则辩称,景区乐园滑梯设施有安全保障,警示牌标识清楚,小周受伤是其自身操作不当所致,景区不应当承担责任。因原、被告就赔偿主体责任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诉前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迅速将该案转入诉讼程序。
案件审理
在案件审理阶段,为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发挥法庭调查职能,主动联系学校、研学基地和景区,了解学生研学托管期间的管理单位。在获悉景区为规避风险,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特定活动保险、公众责任险后,承办法官遂建议原告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说到:“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额范围内垫付了小周的医疗费,如有不足,应该由其他单位来赔偿。”
景区负责人在一旁附和:“保险是我们买的,保险作了赔付就相当于我们景区承担了责任,如果不足,学校和研学基地都应承担责任。”
学校和研学基地也纷纷表示,小周是在景区乐园场地受伤,与学校、研学基地无关,学校和研学基地不应被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本案中,学校和研学基地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了教育、管理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小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界和身边的危险有一定的判断力,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责任。景区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学生研学体验中没有注意安全教育和防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保险公司需在承保的险种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针对各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规作出合理认定。
为避免景区和保险公司之间因该纠纷进行二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在逐条研究保险条款后,认定此次事故均在两份保险的理赔范围内,遂再次组织各方开展调解。
“小周的意外受伤已经影响了整个家庭。尽快落实赔偿,让其家庭回归正轨,小周正常恢复学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景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如处理不好,任何一方不满,都有可能提起上诉,漫长的诉讼周期不仅会增加各方的负担,也会影响大家彼此间的合作。我们依法依规、公正处理,希望各方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尽快案结事了。”经过承办法官多番协调和不懈努力,双方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二十内一次性支付小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0 元,小周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保障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诉讼对景区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跑出了旅游振兴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加速度”。
学生在研学活动中摔伤的责任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学校应加强研学活动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安全教育和风险评估,并在活动中增派监护人员。
景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确保安全性,并在必要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学生应在参与活动前接受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并与学校保持沟通,了解活动详情。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们可以为学生创造一个既安全又有益的研学成长环境。
但仅靠加强安全教育还不够,很多人忽略了保险的作用,也有很多家长、学校保险意识淡薄,当事情发生时,陷入打官司、责任不明等麻烦中!
来源:黄梅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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