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博物馆、科技馆,感受天文、地理、历史的奥秘;走进知名学府,接受知识的洗礼;深入户外营地,体验一场徒步探险之旅……
针对青少年群体的“研学游”产品不仅成为2023年暑期的重磅项目,而且也成为众多家庭的“标配”。
然而,由于我国“研学游”相关产业链正处于发育期,众多“研学游”机构抢“滩”入局,部分“研学游”机构良莠不齐。
再加上当前研学产品欠缺相应的行业标准体系和准入机制,很多机构借“研学游”的幌子,行“高价游”的实质,出现“游而不学”等问题,让参与其中的家长和学生苦不堪言。
01
货不对板:变味“研学”或涉虚假宣传
2023年的端午假期,张方给小学一年级的儿子报了一场价值1.3万元、4天3晚的北京文化亲子专场研学旅行。
谈及这次“研学游”的价格,张方感慨万千地说:“虽然价格昂贵,但是这次‘研学游’会探访驻华使馆、寻根华夏源头、走进清北名校、奥运冠军讲堂……
这些光看主题就能感到文化厚重感的‘研学游’项目让我忍不住给儿子抢购了入营券,希望孩子能够感受到首都文化的熏陶。”
然而,当张方满心欢喜地带着孩子踏上首都研学之旅时,才发现这是平常的旅行团,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
“研学游”中明确提到有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的参观行程。
然而,张方和孩子却被告知,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暂未开放社会参观, 以致整日行程替换为参观博物馆。
“工作人员还说,考虑到孩子打卡名校的心愿,他们将安排大家前往北京大学或清华大学门口合影留念。”
张方无奈地表示,名校研学变成了校门合影,让本次“研学游”失去了原本的味道。
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少研学机构打着参观名校的幌子, 对提供的服务进行夸大甚至无中生有的宣传描述, 使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
旅游法第32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 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研学机构的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涉及虚假宣传,违反了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在挑选“研学游”时应多方考虑,应留意查看研学机构经营范围。
如研学机构是否取得了由文旅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培训为目的的学科营是否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许可。
倘若研学机构未取得相关许可或经营者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让消费者查证,建议家长谨慎选择该研学机构。
02
偷梁换柱:“改头换面”或构成商标侵权
王执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够度过一个有意义的暑假,参加了当地科技馆举办的收费性“研学游”活动。
“当时就是看重官方产品有保证。”王执说起自己选择这个“研学游”时的考虑。
但让王执没想到的是,他刚交了定金,家长群就有人转发了科技馆官网发布的消息:“接到群众举报,社会单位以联合我省科技馆为名义举办的收费性研学活动均为假冒和诈骗。”
看到这个消息时,王执真的是五味杂陈,气得说不出话来。
当前,部分“研学游”由于缺乏市场监管,有的研学机构以冒用校名、谎称合作、刻意误导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一些研学机构在店面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等处突出使用了知名机构标识,或是在对外宣传时使用知名机构标识进行推广宣传,导致家长误认为是知名机构所办研学项目进而报名;
更有甚者利用现代人喜欢在互联网上搜索信息的习惯,将知名品牌设置为网络推广关键词,在消费者对该知名品牌进行搜索时,将其吸引至自己运营的网站,让消费者误认为这家机构为知名机构的关联公司。
专业法律人士认为,上述机构“蹭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将涉嫌商标侵权,甚至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因此,一旦研学机构在经营和宣传的过程中,在门店或展厅的显著位置或者交易文书等地使用他人知名商标、标识,或者通过同音不同字、字形相似、简繁体转换等方式“蹭名牌”误导消费者,则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因此,研学机构要注重自己的品牌形象,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及时将品牌或使用的标识注册为商标,将品牌纳入商标法保护的范畴。
对于家长来说,在为孩子挑选研学机构时,一定要多查、多看、多问,选择正规途径报名,不要为假冒品牌埋单。
在选择品牌前先按照各大学官网提供的联系方式致电核实,不要轻信其合作机构、名校授权等宣传说辞,以免上当受骗。
与此同时,家长要合理评估自己的消费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避免一次性支付高额预付款,也不要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方式向私人账户缴纳相关费用。
家长缴纳培训费,研学机构应开具正规发票并加盖公章。
消费者应妥善保存好与消费相关的宣传资料、付款凭证、合同等,在申请退费等流程时被要求交回所有资料原件时,要留存所有资料的复印件,防止研学机构不兑现退款承诺后,导致自身未留存相关证据,无法主张合法权益。
03
逃避责任:偷换概念的格式条款无效
丛林探险、草原驰骋、沙漠露营、滩涂赶海……
各种丰富甚至猎奇的研学活动能够锻炼孩子的体能, 开阔他们的眼界,广受家长的欢迎,但难以避免的是,增加了发生意外的风险。
特别是现在市场上研学机构良莠不齐,部分机构监管不力、组织不当、人员经验不足,也增加了发生危险的概率。
比如,在家长曹成拿到的一份研学旅行协议中就出现了“学生因不当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等表述。
曹成认为,对未成年学生提出如此要求,让家长难以放心。
同时,这份协议中还列有各种霸王条款。
如“甲方(学生)妥善保管好个人随身物品及贵重财物,对其安全负责。如果因甲方个人原因而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害, 甲方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的不当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等,研学机构通过这些条款直接将责任转嫁到学生身上。
部分研学机构往往利用家长对于合同内容不了解及对机构的信任, 在合同上偷换概念或逃避责任, 甚至有些合同是由研学机构(或学校)统一签署或以告知书、知情书等形式通过学生转交给家长, 一旦发生事故,就将责任推卸到保险公司、学生个人甚至家长身上,以逃避赔偿责任。
学生(或家长)与研学机构(或学校)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如果研学机构违背公平原则,单方面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等不平等格式条款,则该条款自始无效。
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签订研学合同应当谨慎,如果不慎签署了霸王条款,应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研学机构应当谨慎草拟合同,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相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各种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能利用相对强势的地位设定不公平的条款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7月11日,北京市文旅局发布暑期出行温馨提示,其中提到由于“研学”旅行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提供的主体也比较多样化,因此要注意是否有打资质“擦边球”的情况。
如果选择的是旅行社提供的“研学”产品,按照研学旅行服务规范的要求旅行社必须提供研学旅行产品说明书。
其中必须要有研学旅行安全防控措施、研学旅行教育服务项目、评价方法以及未成年人监护办法,既要保证参与旅行的未成年人的安全,又要保证“研学”的内容和质量。
04
法官提示
启发兴趣、促进实践、提升素质,是研学游的内在价值所在。
火热的研学游,既不能成为重旅游、轻教学的玩闹,更不能成为收费高昂的一个产业。
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让参加研学游的学子能研有所思、学有所获、旅有所感、行有所得。
在选择“研学游”产品时要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查资质。
要注意查看机构经营范围,比如是否取得了由文旅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培训为目的的学科营是否已经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许可。
如未取得相关许可或经营者以商业机密为由不能提供让消费者进行查证的,建议谨慎选择。
第二,审合同。
签订合同时,首先应确定合同签订主体,防止出现研学活动的组织者、承接业务的合作方等多方主体相互推卸责任,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其次要应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约定是否公平,是否标明活动具体内容、日程安排、费用明细、退费程序等内容,应做到明确、详细、可操作;
三是双方达成的约定和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均应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三,懂鉴别。
家长不要被所谓名校、名牌、官方合作的光环迷了眼,要注意鉴别研学游是否名副其实,选择官方渠道予以核实,还要对内容进行辨别,如果涉及培训要查询一下授课老师的身份、培训内容,防止遭遇质价不符,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按照各大学官网提供的联系方式致电核实,不要轻信其合作机构、名校授权等宣传说辞,避免上当受骗。
第四,留证据。
家长要合理评估自己的消费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避免一次性支付高额预付款。
不要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方式向私人账户缴纳相关费用,缴纳培训费应开具正规发票并加盖公章。
要妥善保存好消费相关宣传资料、付款凭证、合同等,在申请退费等流程时被要求交回所有资料原件时,一定要留存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防止经营者不兑现退款承诺后消费者未留存相关证据。
当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拨打12315、12345等热线或向当地消委组织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作者: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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